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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布局规划(2015—2020年)》和《自治区公益性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目录》的通知

新商发〔2015〕15号
时间:2015-10-21 11:18:46 来源:新疆商务厅 作者:佚名打印本文

  自治区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布局规划

  (2015—2020年)

    一、总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1号)、《财政部、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全国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4〕36号)和《关于推进新疆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推进新疆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关于转发<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商发〔2014〕219号)的精神,大力推进全区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构建农产品流通体系,特制定《自治区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布局规划(2015-2020年)》。

  本文阐述了自治区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和保障措施。

  本规划实施期限为2015年-2020年。

    二、总体思路

  创新政府投资方式,参与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改造升级在重要流通节点规划建设跨区域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促进农产品产销与冷链物流、电子商务等协同发展,畅通跨区域流通主渠道,完善全区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通过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增强保供稳价促安全等公益性功能,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从而拉动就业、服务“三农”、保障和改善民生

    三、发展目标

  争取到2020年,初步建立覆盖重要集散地、销地和产地,流转顺畅、安全高效、调控有力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完善公益性保障机制,新建改造3-5个公益性强,具有保障供应、稳定市场运行等功能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提供基本服务、增强宏观调控和保障民生能力。培育一批以冷链物流、电子商务等现代技术为支撑,联通重要产地和销地的跨区域产销衔接体系的骨干流通企业,在减少流通环节、减低流通成本和推进流通创新等方面发挥综合示范作用。

    四、空间布局

  (一)充分发挥乌鲁木齐市一级流通节点城市区域性农产品集散中心功能,建设一批大型跨区域农产品冷链物流集散中心、综合性加工配送中心。完善现有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功能,支持发展农产品跨境电子商务,促进农产品产销与供应链、物联网、互联网协同发展。

  (二)在吐鲁番、哈密布局一批大型农产品交易市场、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冷链物流集散中心和综合性加工配送中心,将其打造成向东辐射内地市场的农产品流通大通道。

  (三)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经济特区”列为农产品现代流通先行先试区,支持其创新流通模式,完善农产品出口加工、冷链物流、综合加工配送等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探索农产品现代流通新模式。

  (四)支持塔城、吉木乃、阿拉山口等口岸城市,建设内外贸兼顾、具有对外开放和较强集聚功能的边境贸易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综合性加工配送中心等流通基础设施,发展农产品跨境电子商务,扩大农产品外销规模。

  (五)在昌吉、奎屯、伊宁等天山北坡重要流通节点城市,建设一批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冷链物流集散中心,提升物流集散功能,服务当地群众,满足当地农产品消费市场。

  (六)依托克拉玛依、库尔勒、石河子等地现有信息化设施,加大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与信息化互联互通建设力度,促进农产品产销与供应链、物联网、互联网协同发展。

  (七)在巴州、阿克苏、喀什、克州、和田等环塔里木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具有集中采购和跨区域配送能力的农产品产地集配、冷链集散、加工配送等流通基础设施。

  (八)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挑选部分县市作为试点,提升“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既有配送体系和行政村连锁零售网络的服务能级,促进网上网下结合,打通县乡农村物流,建立县村物流服务网络,支持农产品电子商务业态向农村延伸。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部门协同推进机制。建立自治区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工作部门联动协同推进机制,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加强规划落实监管,健全市场监管体系,从业务指导、资金扶持、政策优惠、市场准入等方面协同配合,放大政策效应,形成共同推进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合力。各地州市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扎实推进我区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

  (二)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新政府投资方式,推动国有股权投资模式,参与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基础设施改造升级,增强保供稳价促安全等公益性功能。积极创新财政投入方式,支持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和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带动银行、保险等社会资本加大对公益性流通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

  (三)完善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发展相关政策。地州市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转发<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商发〔2014〕219号)文件精神,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中统筹安排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规模、布局,优先保障符合农产品市场建设规划的市场用地供应。认真落实有利于农产品市场等公益性流通基础设施和批发商的税收政策,加强宏观信贷政策指导,支持融资担保公司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公益性流通基础设施及商户提供增信服务,培育优质农产品流通主体。要加大运输保障力度,确保绿色通道的高效便捷通行。

  自治区公益性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目录

  (2015年版)

   

  为推进自治区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自治区商务厅制定了《自治区公益性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各地要采取以点带面的方式,对列入《目录》的项目进行扶持,进而带动全区公益性流通基础设施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对《目录》进行解释和定期调整。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

  促进目标:充分发挥部分重要流通节点城市辐射作用,打造一批大型跨区域农产品批发市场,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公益性作用明显的农产品骨干批发网络。

  培育重点:具备公益性功能,并能发挥跨区域辐射能力大型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完善交易厅棚、加工配送、保鲜、冷藏运输等基础设施,配置农产品检验检测设施设备,开发完善信息管理和电子结算系统,改善交易环境,完善商品集散、价格形成、信息发布等功能。

  二、农产品冷链物流集散中心

  促进目标:建设一批建设标准高、技术先进、保鲜能力强的农产品物流集散中心,鼓励其加强产销对接,为增强农产品错峰上市能力、稳固产销链条等发挥重要作用。

  培育重点:服务于当地广大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植户等,具有分级预冷、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批发零售等功能为一体的农产品冷链物流集散中心。

  三、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

  促进目标:在农产品主产区,建设一批功能完善、设施先进、辐射服务能力强的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强化加工、保鲜、信息等服务产区的公益性功能,增加农产品附加值,促进当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

  培育重点:服务于广大中小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植户等,具有预冷、贮藏、包装、加工和信息服务等功能的产地集配中心。

  四、农产品销地交易配送中心(外销平台)

  促进目标:在内地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商业综合体等,建设具有品牌展示、冷藏保鲜、物流配送等功能为一体的农产品销地交易配送中心(外销平台),拓展农产品零售终端,建立稳定的农产品流通渠道,推动建成稳固的商流链条和物流管道。

  培育重点:在集散地和销地批发市场建设服务于主产区,具有品牌展示等功能的大型综合性加工配送中心、冷藏设施、信息中心和标准化销售专区。

  五、农产品流通主导型产业链

  促进目标:逐步完善农产品流通的支撑体系,完善生产加工、冷藏保鲜、物流配送、展示销售、信息交流等各环节功能,延伸服务于农产品流通的产业链,推动自治区农产品外销平台建设。

  培育重点:具有公共服务能力,在产区建设冷藏设施、加工配送中心,在销区建设冷藏设施、销售网点,完善信息系统等功能的农产品流通主导型产业链。

  六、乡镇集贸市场(大巴扎)

  促进目标:推动农产品零售终端体系建设,在中心乡镇布局建设一批公益性功能明显、基础设施完善、服务能力强的乡镇集贸市场(大巴扎),充分发挥示范作用,拉动当地群众就业,盘活城乡消费市场,改善农村消费环境。

  培育重点:在改善民生、搞活农村消费市场、扩大农村消费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辐射能力强,设施完善、设备齐全,符合相关建设标准的乡镇集贸市场(大巴扎)。

  七、服务于农产品产销对接的电子商务设施

  促进目标:支持企业依托国内大型电商平台,在实体物流配送网络的支持下,实现线上与线下采取无缝对接。完善农产品流通公共信息平台功能,为政府决策、农民种植、企业经营和居民消费提供良好的信息服务。

  培育重点:服务于农产品产销对接,具备科技创新、孵化等功能,有利于促进农产品产销与供应链、物联网、互联网协同发展电子商务服务设施。

  注:对于跨区域辐射能力强、投资规模大、示范作用明显并列入《自治区公益性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目录》的项目,应予以重点扶持,扶持资金规模累计不超过总投资额(不含流动资金等非建设性内容发生的费用)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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