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发展局网站
首页 > 招商政策 > 政策解读

喀霍两开发区所得税优惠目录调整

目录内新办企业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时间:2016-09-06 11:15:44 来源:新疆经济报 作者:打印本文

       从自治区财政厅获悉:金融服务、商贸服务、旅游、汽车整车制造……从今年起,在喀什、霍尔果斯这两个经济开发区新办的这类企业,均可享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8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对新疆困难地区及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统一按照《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2016版本)》执行。

此次四部门调整的目录包括金融服务、商贸服务、旅游、快递、教育、汽车整车制造等35个大类行业。

据了解,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提出: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该“五免”政策,需要满足两大核心条件:第一,新设企业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第二,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对难以界定是否属于《目录》范围的项目,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返回顶部